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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職安宣導>教育部編定學校實驗室禁水性物質安全檢查及聯繫機制指引

一、依據教育部113年06月04日臺教資(六)字第1132702288號函。 二、 鑑於「禁水性物質」具有與水接觸能釋放出易燃氣體之特殊反應,與一般化學物質之異常處置及運作貯(儲)存、應變管理方式有所不同,為協助各級學校實驗室推動禁水性物質安全管理,爰編訂本案指引,整理禁水性物質之安全、衛生與管理相關規定,供各級學校參考。 二、 參考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」第198條規定,運作禁水性物質場所,應選擇適當之滅火設備,例如:「乾粉滅火設備-碳酸鹽類」、「乾燥砂」或「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」等。實驗室是否備有適當之滅火設備一節,亦請各級學校納入平時自我檢核項目。 三、 本指引內容未規範或詳盡之處,仍回歸各主管機關之作用法令辦理。 四、請各單位如有購買使用禁水性物質(附件1),請依據指引(附件2)之附件2危險化學物品運作與貯(儲)存管理自我檢核表,管理面建議每月至少自主檢查1次,作成紀錄並保存半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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