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

<動物保護>農業部禁用獸鋏宣導

一、 依「動物保護法」第14之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:「捕捉動物,不得使用獸鋏」、第14之2條規定: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」,另第30條第1項第7、8款規定略以:「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,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;違反第14條之2規定,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。處新臺幣(下同)1萬5,000元以上7萬5,000元以下罰鍰」。 二、 為防止傷害動物,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,請貴校協助加強校內宣導,依動物保護法規定,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,且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,違者處1萬5,000元以上7萬5,000元以下罰鍰。 三、 附件為農業部禁用獸鋏宣導單供參。
瀏覽數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