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環評宣導>114 年環評法令

本校為環評開發區受金門縣政府監督,宣導環評法令如下:

一、環評法第17條規定 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、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,切實執行。

二、環評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,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,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。如有變更應事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辦理變更。

三、環評法第16條之2規定 (112年公告) 環境影響說明書、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審查結論公告後,開發單位擅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停止其開發許可文件者,審查結論失其效力。已公告之環境影響說明書、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結論亦應失其效力,且溯及既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