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職業安全]勞動部修正發布「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」發布令及修正條文1份

一、依教育部113年6月7日臺教資(六)字第1130059621號函。 二、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自103年12月30日訂定發布後,曾於110年11月5日修正發布。本次修正係為加強掌握廠場化學品運作資訊,考量具有物理性及急毒性等立即性危害且運作達一定數量之化學品,萬一發生事故所影響之範圍及嚴重程度較大,爰增加運作者應報請備查頻率、動態報請備查及強化運作者應報請備查之基本資料等規定,以提升資料之即時性及有效性,並基於行政協助提供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防救災之運用。 三、本次修正如下: (一)修正最大運作總量用詞定義,以資明確。(修正條文第3條) (二)對於運作者勞工人數未滿100人者,縮短其運作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報請備查期限,並要求運作者應分別將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及工廠登記編號報請備查,以強化資料勾稽運用 。(修正條文第7條、第7條附表4) (三)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危害特性,修正報請備查頻率及增訂動態報請備查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8條、第9條) (四)刪除運作者未依相關規定報請備查得通知限期補正,屆期未補正者,始處以罰鍰之規定,以強化運作資料報請備查 之管理機制。(修正條文第14條)